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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机械电子工业联合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时间:2024-11-27 17:49:44 | 来源:Admin


为促进山西省机械电子工业联合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规范本协会会费收取、使用、管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在参照原有《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会费收取原则

1、按照会员单位在协会承担的责任和权利分档收取;

2、个人会员会费暂不收取。

二、会费标准

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各分会会长单位5000/元;

理事单位2000元/年、各分会副会长(含副秘书长)单位2000元/年;

会员单位1000元/年、各分会理事单位1000元/年。

三、会费使用范围

1、会务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常务理事会)、学术交流,以及政府、行业和社会团体组织的相关会议的开支。

2、业务活动费。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咨询服务、技术引进与推广,与行业协会和社会各界的交流活动等。

3、印刷制作费。用于制作会员标牌、证书、印刷会刊、行业信息、资料、会议资料等。

4、行政办公费。用于交纳行业协会会费、办公设备设施更新维护、房屋租赁,日常办公用品、网站维护、电话、资料邮寄,工作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生活补贴、交通费和旅差等。

5、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四、会费的管理

会费的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纳入本会统一财务管理。会费年度财务预、决算由协会负责人向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审议批准,由本会办事机构负责设施并向全体会员通报。会费收取由秘书处执行,一律使用财政部印制的会费收据。

五、会费监督

1、会费的收支使用应接受理事会、全体会员和监事会的监督。按章程规定向理事会、会员大会报告。

2、换届财务审计应于换届大会前完成;法定代表人需更换的,应对其任职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3、协会的财务审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按照行业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六、会费减免

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经会员提出会费减免书面申请,报秘书处核准、会长办公会同意,可酌情减免。

七、附则

1、本办法经山西省机械电子工业联合会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2、本办法解释权归山西省机械电子工业联合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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