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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机械电子工业联合会章程

时间:2024-11-27 17:47:01 | 来源: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山西省机械电子工业联合会(拼音:shan xi sheng ji xie dian zi gong yie lian he hui,首字母:sxsjxdzgylhh,英文名称:SHANXI MACHINERY AND ELECTRONICS INDUSTRY FEDERATION,英文缩写:SXMEI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全省机械电子行业有代表性和特色的骨干企、事业单位及专业协会为主要成员,吸收部分大专院校、中介机构以及机电工业界知名人士联合组成的本行业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服务、组织、协调、监督和诚信自律建设,通过为政府、为会员、为企业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协助政府、服务企业、助力行业”的参谋、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山西省机电工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28号。本会网址:www.sxjdlh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机电工业发展的有关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及各项举措;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和会员的愿望、建议及诉求。

(二)开展行业调查,跟踪了解机电产品的国内外发展情况和市场动态,提供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咨询建议。

(三)经有关部门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发行刊物、资料;组建行业信息网站及公众号;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组织开展行业宣传交流工作;为政府、企业、会员和社会中介组织等提供信息服务。

(四)根据行业特点,订立本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行业企业经营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五)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组织会员开展技术交流与联合开发工作,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行业品牌战略工作,组织开展科技成果新产品评价、鉴定、评选推广工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六)组织会员开展产品质量的改进和提高活动,为企业和重要工程的质量工作提供咨询、诊断、等级评价、诚信认定、品牌培育服务;为企业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开展质量教育培训、工匠选树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和司法鉴定服务平台,促进我省机电工业走高质量发展道路。

(七)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和任务,参与或开展与本行业领域有关的国家、地方、团体及企业标准的编制、技术审查、颁布、宣贯和效果评估等工作。

(八)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与经贸交流活动,组织与国外对口行业组织的交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举办行业的国内与国际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九)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促进管理创新,提高管理水平,推动行业和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

(十)创建产教融合、校企对接平台,组建职业技能培训联盟、基地,组织企业和院校建立定单、定向、定点式培训等级机制,充分发挥产教融合一体的作用。

(十一)根据行业发展需求,搭建人力资源服务平台,组织开展人才交流和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及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评价等工作。

(十二)加强与国家及兄弟省市有关行业协会和省内各行业协会间的考察交流与合作,构建全国性与全省性的两大工作网络体系。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其中: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山西省依法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合法的机电工业各分行业、专业协会、骨干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大中专院校等,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交纳会费,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五)从事机电行业工作有一定经验和造诣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会长办公会议批准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取得本会编辑下发的书刊、资料及网站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团体会员单位须委派一名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会的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本会联系。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

(十一)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个会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3人。监事会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 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4年11月14日第三届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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